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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提示】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四个基本条件和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存在差异,缺少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商业实质”和“对价很可能收回”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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