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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间及位置

征收比率及纳税地点

预缴公式

营改增前取得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异地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同县(市、区)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营改增前取得

营改增后取得

一般计税方法

异地

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同县(市、区)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式

征收率

纳税地点

单位出租不动产

5%的征收率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户出租非住房不动产

个体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其他个人没有预缴环节;只向税务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5%的征收率

698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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