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间及位置 | 征收比率及纳税地点 | 预缴公式 | ||
营改增前取得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异地 |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同县(市、区)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 | ||
营改增前取得 或 营改增后取得 | 一般计税方法 | 异地 | 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同县(市、区)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 —— | ||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式 | 征收率 | 纳税地点 |
单位出租不动产 | 5%的征收率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个体户出租非住房不动产 | ||
个体户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其他个人没有预缴环节;只向税务申报纳税 |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 5%的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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