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 税率、征收率及申报管辖 | 预征比率及管辖 | 适用 |
一般计税方法 | 9%税率全额计销项 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差价2%预缴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 |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使用 |
简易计税方法 | 3%征收率差价计税 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差价3%预缴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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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