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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增量留抵退税的优惠规则

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施更宽松优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看今年这个形势,一个素人都知道国家在搞留抵退税了,盲猜一个要考。。。


行业

行业不限

先进制造业

起始

2019年4月1日

2019年6月1日

纳税人

条件

(要求同时符合规定条件)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⑥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自2021年4月1日起,新增加: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相同条件要求

基期数是3月底——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信誉良好不违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优惠退税未享受——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不同条件要求

增量持续有门槛——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退税

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742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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