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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需要理解的进项税实耗核定抵扣的情形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范围:

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基本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低于税率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改革1严进:任你虚开再多农产品收购发票,你不生产销售只想抵扣?没门。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宽出:只要你老老实实生产销售,卖多少我给你抵多少,不让你自己出税钱。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即:如果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销售货物的税率是9%,扣除率就是9%。

具体应用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考试大纲对具体应用没有要求,有兴趣了解的童鞋可以前往税务师学习,理解记忆最牢靠啦,但上述可考客观题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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