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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种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1.企业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纳税调整。
  (2)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税务处理相同,列表如下:

重组方式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

2.股权收购

(1)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一方取得非股权支付:按比例确认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资产收购

4.合并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分立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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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青藤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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