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纳税调整。
(2)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税务处理相同,列表如下:
重组方式 |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2.股权收购 | (1)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 (1)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3.资产收购 | ||
4.合并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
5.分立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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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