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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都土地增值税中遇到的问题

请教个问题: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县城非房地产企业,2020年12月买入当地的房子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万,同时缴纳印花税1000元,契税6万元,2021年9月把此房子以不含税的价格300万的转让给当地县城的B公司,销项税额27万元,同时9月取得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过程中产生分歧。
1、9月预缴:
增值税(300-200)*0.05=5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5*(0.05+0.03+0.02)=0.5万元
2、10月申报: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9=27万元,
应交增值税:27-5(预缴)-100(进项)=-78万元,结转为留抵税额78万元,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300*0.0005=0.15万元
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金额产生分歧:
一种认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金额为0.5万元,此观点认为实际缴纳入库为0.5万元;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金额:0.5+0.15(印花税)+6(契税)=6.65万元
第二种认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金额应该以27*(0.05+0.03+0.02)=2.7万元,因为与此房地产转让相关的不应按抵扣留税额后为计税依据,以前留抵金额与此房地产转让不相关。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金额:2.7+0.15(印花税)+6(契税)=8.85万元
第三种认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子的销项-进项:27-18=9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金额应该以9*(0.05+0.03+0.02)=0.9万元,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金额:0.9+0.15(印花税)+6(契税)=7.05万元
还有其他的,我就不举例了
请教各位老师和同学,此例的土地增值税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否要考虑房子的进项税额和留抵。
661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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