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知识点链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实现。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5.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6.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1)永续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规定处理。
【提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政策:
①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符合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
(a)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b)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c)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d)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e)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f)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g)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h)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i)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提示】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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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