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影响消费税抵扣。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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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