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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年终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1、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2、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3、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下面,咱们分别来看一看这三个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2018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了综合所得税制。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眼看政策就要过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给大家带来了好消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拿年终奖的小伙伴们又可以筹划一下哪种方法更节税了,考注会的同学们则要注意一下这个曾被冷落的考点了。

二、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94号)中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如今,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94号)中规定: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如今,“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的时间节点已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给了广大纳税人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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