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区分一下:
如果是增值税之前就有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第1条;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的应税行为适用第2条。
此外,还有个已废止的,遇见了要知道已经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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