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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含义:(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是关于
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1410人看过 3年前

全部评论(9)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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