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来判断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仅计算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销售额吗?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2019年4月19日关于“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在线访谈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对网友提问的“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2017年设立时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来判断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仅计算2018年10月后的销售额吗?”的解答明确:


不是。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你公司应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因此,你公司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额,应根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占比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63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5)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4年前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4年前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