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的复习备考中,经常会遇到“视同销售”的情形,涉及比较多的就是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同税种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下面咱们就分别说一说。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属于列举式,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要视同销售,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视同销售。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形:
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
(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判断原则: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情形,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判断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已发生改变,按照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外,如果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即使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也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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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