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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性业务的所得税处理7

七、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教材P309)

事项

应税项目

相关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1)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律所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

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5.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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