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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性业务的所得税处理5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教材P301)

  按不同阶段作出的基本规定:

  授权——行权——分红——转让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析』2021年底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之后另行确定。

  【链接 P304】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延长纳税期限。

  【例题·计算题】某上市公司对中层以上员工2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500万股实施行权,行权价毎股6元,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每股10元;其中高管王某行权6万股。

  要求:计算王某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股票期权所得=60000×(10-6)=240000(元)

  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0×20%-16920

  =31080(元)

  【提示】如果分次行权,计算方法相同。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提示】注意结合差别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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