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税(教材P294)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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