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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相关所得税政策1

一、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教材P279):

  【提示1】适用于属于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

  【提示2】有关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政策:

时间

扣除要求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二选一,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选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沿用原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

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免税优惠(原政策)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

  (1)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部分。

  (2)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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