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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及抵免原则2

 二、居民个人境外来源所得:
  【链接】区别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内所得规定(第一节)。
  下列所得,为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特殊】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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