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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县城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8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日,因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房产2021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发生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21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房产开发期间共发生相关进项税额8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2000-10000)÷(1+9%)×9%=2642.20(万元)

哪位大侠知道为什么要减去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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