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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2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7项):
  27项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2.个人兼职(独立性、非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变相的劳务报酬。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提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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