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一)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一。
【链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
其税收含义:
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家庭、户籍、经济利益关系)。
【提示】“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提示】2018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365天),参考以前年度试题时注意时效。
【解释1】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解释2】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判定: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举例 征税对象 1.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境内所得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境内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境外所得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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