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背景: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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