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
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不适用于: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三)就地预缴:

(四)分支机构分摊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3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table]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还设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分支机构以及A、B两省省城设的二级分支机构。×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共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机构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投资分支机构 20000 200 11000 A省二级机构 略 略 略 B省二级机构 略 略 略 合计 116000 1340 52000
[tr][td=2,1]
有关资料如下(万元):
[/td][/tr][tr][td=1,1,16]
『正确答案』
投资分支机构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11000/52000)
=17.60%
投资分支机构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0×50%×17.60%=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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