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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5

五、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发生额扣除之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扣除。
  2项(研究开发费、残疾人工资)2个扣除率:75%、100%
  【提示】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会计利润扣除;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一)研究开发费
  1.境内研发费:
  研究开发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75%税前加计扣除(此前为加计扣除50%);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了解】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含外聘研发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企业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例题·综合题】某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含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研发支出800万元)。

『正确答案』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0×80%=640(万元),未超过境内研发费用1200万元的2/3(即800万元),可计算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75%+800×80%×75%=1380(万元)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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