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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2.2

6.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1)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解析』零所得划转,降低税法遵从的税收成本。
  (2)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试题·综合题节选】甲公司2020年5月份接受100%控股母公司乙无偿划转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3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5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要求:上述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请确认甲公司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

『正确答案』
  甲公司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3000-500=2500(万元)。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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