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设置

【企业所得税】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析1】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析2】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不征税,不征税的纳税调减。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题·综合题节选】某企业2020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400万元。
  要求: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400=1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列支。

1509人看过 3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