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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减增值税规定

扣减增值税规定

项目

具体规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个体经营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企业招用

1)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50%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 12×具体定额标准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解释】重点群体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企业招用

1)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30%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条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解释】指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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