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开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重要,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点)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原因:销售方放弃免税权,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放弃免税权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专票;
(4)如放弃,需全部放弃,不得部分放弃;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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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