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9)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0.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再保险服务;
2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5.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6.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8.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0.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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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