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纳税人 计税方法 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差额÷(1+9%)×2%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增值税=差额÷(1+3%)×3% 增值税=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小规模 简易计税方法
【注】2%为预征率
【注】差额计税是采用分包工程
【解析1】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解析2】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解析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的凭证:从分包方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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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