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章第十节),例如:
1.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较早者,均未收到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份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不含税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
销项税额=70×13%=9.1(万元)
进项税额=4×9%=0.36(万元)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了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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