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行业范围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 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服务) |
期限 | 2019.04.01-2021.12.31 | 2019.10.01-2021.12.31 |
比例 | 10% | 15% |
判定 |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上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 ||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 |
判定 |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
计算 | 规则 |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 |
抵减应纳税额 |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
其他规定 |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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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