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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行业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服务)

期限

2019.04.01-2021.12.31

2019.10.01-2021.12.31

比例

10%

15%

判定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上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
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月至20193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4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2019
331日前设立,且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
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2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2019
4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
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1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判定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计算

规则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232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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