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行为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征收率 |
| 交通运输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客运) | 3% |
| 建筑服务 |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3% |
|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3%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 现代服务 | (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 3% |
|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 3% | |
| (3)“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3% | |
|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差额计税) | 5% | |
| (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5% | |
| (6)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 行费 | 5% | |
|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5% | |
| 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3% |
|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学历教育免税) | 3% | |
| (3)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 ||
| 销售不动产 | (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5% |
|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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