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增值税

税务处理: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试题·综合题·节选】(2020年)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向消费者发行餐饮储值卡3000张,取得货币资金300万元;当月消费者使用储值卡购买了该餐饮企业委托外部工厂生产的点心礼盒,确认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解析』
  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2415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