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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增值税

区分完全境内、未完全境外、完全境外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无形资产
  ——属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交增值税。
  【例1】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例2】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无形资产
  ——属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交增值税。
  【例3】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4】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无形资产
  ——不属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

 <1>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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