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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税环节

征税环节

环节

内容

(一)生产环节

1.对外销售
2.
自用: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
3.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
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征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批发环节

卷烟(双环节)
1.
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
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
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
总机构申报纳税

(五)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金首饰、石、钻石饰品。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
超豪华小汽车:自201612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六)移送使用环节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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