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提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可享有的权利是——应诉权(2018年单选题考点)。
2.起诉方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增解析】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