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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
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提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可享有的权利是——应诉权(2018年单选题考点)。
  2.起诉方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
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
  (1)对税务机关的
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增解析】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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