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其他关注: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新增: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则予以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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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