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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查账权

查账权(有调账检查权):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特殊情况,经设区的
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内退还。

2098人看过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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