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境内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境外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企业所得税 | 境内 |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方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个人所得税 | 境内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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