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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除另有规定外,按照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自20141117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
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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