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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战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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