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扣除限额计算依据的问题?(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房开企业,销售过程中会请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支付中介机构的佣
金一般为 2-3%左右,但个别房源会出现按 10%-15%的成交金额支付佣金,如果从单笔合同来
看,佣金支付超过了税法规定的 5%,但从总体来看,公司总支付的佣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
超,请问单笔合同超 5%支付的佣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9]29 号的规定,扣除比例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
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
限额。
该条款中明确提到是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额 5%,而不是公司的总体销售金额的 5%。
因此,单笔合同超过 5%支付的佣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