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