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各自所在地; 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发生地;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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