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该企业申报的境内所得为4000万元。境外所得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该国税法计算的经营所得为180万元,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分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本题不考虑分公司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
(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2019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分公司经营所得的可抵免税额是( )万元。
A.18
B.20
C.36
D.40
(2). 2019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是( )万元。
A.800
B.500
C.1100
D.900
(3). 2019年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抵免额是( )万元。
A.918
B.745
C.750
D.718
(4). 2019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1032
B.1018
C.1200
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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