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例题1】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64万元。 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500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6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简要说明税法意义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2)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业务(1)中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业务(2)中甲厂应缴的消费税税额。 (5)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