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3.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且无境内代理人时):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原增值税政策项目(3%,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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