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国不分项方法下,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也就是不是真亏损),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强调的是国外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①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比如:境内盈利150万,境外亏损100万,两者之和为50万是非实际亏损额,则境外分支机构的100万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②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5年)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比如:境内盈利60万,境外亏损100万,两者之和为负40万是实际亏损额,则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40万亏损可按规定的期限(5年)进行亏损弥补,这也符合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五年弥补亏损的规定,而剩下的60万是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疑惑是为什么实际亏损要受限制,非实际亏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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